「理大圍城」19被告暴動罪成還柙候判

2023-06-18 00:00

被判暴動罪成的其中3名被告倪倬傑。
被判暴動罪成的其中3名被告倪倬傑。

(星島日報報道)2019年11月18日「理大圍城」事件,19人涉嫌在油麻地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其中18人否認控罪。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昨裁決時指,涉案暴動規模龐大,18人當時至少可以聽到連綿不斷的汽油彈爆炸聲、催淚彈發射聲、警方揚聲器警告聲等,必定知道自己身處暴動現場,而他們有意圖參與暴動,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游官裁定18人暴動罪成,其中一名男被告則另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案件押後至7月15日進行求情及判刑,所有被告須還柙候判。根據警方數字,已審結理大暴動案件定罪率高達98.6%。
警:理大案定罪率98.6%

根據警方的最新數字,截至昨日,理大暴動案共有141名被告遭定罪,當中85人被判入獄,4人被判入教導所,52人被定罪但尚未判刑。85名被判入獄的被告刑期由29個月至64個月不等,總刑期高達4337個月,即逾361年。

19名被告年齡介乎20至34歲,依次為勞俊軒、呂鋒、吳進欣、倪倬傑、蕭竣旻、蕭子慧、蕭穎鈊、黃靖斐、黃紫情、鄭文豪、張振鴻、張婉兒、趙泳姿、鍾凱文、古倩誼、黃沅詩、林堅信、李浚維和何羚甄。

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張振鴻另涉管有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鄭文豪在審前承認暴動罪,其餘18名被告昨被裁定暴動罪成,張振鴻則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

游官裁決時指,本案暴動規模龐大及一直持續,暴動者利用現場四通八達的道路網絡穿梭於暴動範圍,與警方對峙,進退有度。游官裁定當日涉案地點曾經在下午7時半至11時半間一直發生暴動,暴動範圍包括闊巷、窄巷、碧街西、碧街東、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至咸美頓街一帶位置。
被告一身黑衫擁示威裝備

法官游德康稱,當日暴動現場滿目瘡痍,布滿示威者留下的雜物、背包、鞋等,亦有大量裝有汽油或甲苯等液體的樽、空樽、剪刀、伸縮棍、鎚、扳手,充分反映暴動人數之多,範圍之廣,程度之嚴重。

游官表示,當日示威資訊鋪天蓋地,18人管有手提電話,任何在香港生活的人也必定知悉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一帶當日發生嚴重暴動。驅散行動開始前一刻,案發現場正處於水深火熱的對峙中,汽油彈不斷爆炸,警方也在發射催淚彈,游官認為任何沒有意圖參與暴動的人士,必定不會繼續逗留在暴動範圍內。

18人雖辯稱他們只是無辜途人或在現場以救護員身分意圖救急扶危,但游官裁定18人一身黑色裝束及管有示威裝備,必定清楚知道自己身處暴動範圍內,必定是有意圖參與暴動,以透過與警方對峙、堵塞道路、透過急救知識去協助暴動中受傷的暴動者等方法,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從而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遂裁定18人暴動罪成。案件編號:DCCC443/2021、DCCC576/2021、DCCC6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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